S1501提案被两党——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最高领导人承认和支持,他们都承认EB-5投资移民计划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,并支持此提案的授权。因此,虽然目前该提案尚未敲定落实,细则条款在写入法案前或将再被修改,但EB-5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是大势所趋。EB-5将在哪些方面发生改变呢?
一、投资金额
提高最低投资金额——EB-5投资者将需要投资至少8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(TEA),或者120万美元在非目标就业区。现行的目标就业区(TEA)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,非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。目标就业区(TEA): EB-5目标就业区是高失业率地区和人口稀少地区的统称,也是一个EB-5投资门槛金额相对宽松地区,根据现行法律,EB-5投资者在该目标就业区投资可以减低强制100万美元投资额到50万美元。
二、目标就业区
1、目标就业区(TEA)的定义修改为:包括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150%的单一人口统计区域,一个关闭的军事基地(新增),或农村地区,农村地区的定义没有改变(不在大都会统计区,或者不在任何超过2万人的城市或者乡镇之内)。
2、国土安全局(DHS)将有权限制目标就业区(TEA)的定义,TEA认定延长到2年的有效期。
三、就业创造
1、EB-5投资人可享受由非EB-5资金(如开发商,银行,政府)所产生的就业,但不可超过总投资额的30%,即使非EB-5资金的占比超过总投资额的30%。
2、针对在TEA的项目,至少50%或以上的就业必须产生在该TEA区域内。
TEA的项目至少50%或以上的就业必须产生在该TEA区域内,这则条款为投资者满足就业要求带来更为苛刻的条件,再加上关于TEA认定细则的更改,今后目前市场上那些坐拥都市区黄金地段、大范围就业效应的项目或将寥寥无几,未来非TEA项目将成为主导。
除此之外,即使非EB-5资金的占比超过总投资额的30%,非EB-5资金所产生的就业最多也只能占总就业的30%,限制了使用非EB-5资金就业的范围。不过,EB-5最低投资款高了,就业也更容易产生,也许实际操作不会有太大影响。
四、资金来源
1、投资人所投资的投资本金以及行政发行费应当有合法来源;
2、美国国土安全局(DHS)应向投资人索取:企业及税务证明,包括:企业注册资料、过去7年的企业税单或者/以及个人税单、其他可证明投资本金及行政发行费资金来源的证明;提供所有协助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美国的人的身份;
3、关于EB-5投资者赠与资金的限制—资金赠与只能来自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,并无任何附加条件;
4、关于使用贷款资金作为EB-5资金来源的限制—抵押贷的抵押物必须由EB-5投资者拥有,且由被国土安全部认定为信誉良好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发出,这笔贷款或债务才可以被用于EB- 5资金来源。
如今,9月30日法案延期改革之日已渐行渐近,这段时间将会成为EB-5美国投资移民的“最后红利期”,在EB-5排期的影响下,有意向投资移民美国的投资者,更应尽早选定项目,及早提交申请,赶在930大限之前,抢搭旧政末班车!